澳洲离婚财产分割|女方在离婚时可以分得多大比例的资产?
编者按:杨文俊律师在本文中分析了澳大利亚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规则,澳律团队有丰富的家庭法服务经验,请联系我们获得专业法律服务。
在澳洲,有未成年孩子的家庭中全职主妇的比例在2016年为27%,另外还有很大比例的主妇是从事一些兼职工作。总体来说,女性用于做家务和照顾孩子的时间是远远大于她们的工作时间的。那么,她们到底为家庭做了多大的贡献?
笔者虽不能通过经济学的方法来量化家务劳动和照顾孩子的价值,但是作为在悉尼执业的律师,我希望通过以对澳洲离婚资产分割相关法规和案例的分析作为一个视角,来看看在澳洲社会是如何看待主妇的贡献。
法官必须考虑主妇对家庭贡献
根据澳大利亚家庭法Section 79 of Family Law Act 1975,法官在考虑离婚资产分割比例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过去的财产性贡献;
过去的非财产性贡献;
将来获得收入的能力;
将来的需求。
与家庭主妇最相关的无疑是“过去的非财产贡献”这个因素,展开来说,就是Section79(4)(c)所规定的法官在财产分割时需要考虑“婚姻的一方对家庭的福祉(Welfare)所作出的贡献,包括作为父母养育孩子或者作为主妇(homemaker)打理日常家务所作出的贡献 ”。
需要注意的是,法规本身用的homemaker是一个性别中性的词,所以该条款对男女均是适用的。另外,家庭主妇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是全职太太,也包括现代社会常见的妻子大部分时间用于照顾家庭和孩子,但也会从事一些兼职工作的情况。
英国著名的大法官丹宁勋爵在Wachtel v Wachtel案的判词中谈到了英国家庭法中类似条款的立法意图:“国会认可妻子照顾家庭如同其外出工作一样对于家庭贡献很大。既然外出工作的妻子在离婚时应当分得丰厚的资产,那么作为家庭主妇的妻子也应当享受同等的待遇”。
除了丹宁勋爵所提到的立法意图,其他判决和学术文章里还经常提到以下两点赞成该条款的理由,即家庭主妇在婚姻破裂时应得到相应的回报(Rewards)和补偿(Compensation) 的原因是:
正是妻子承担了家务和照顾孩子的责任,才使得丈夫可以无后顾之虞地去工作,创造和积累财富。
妻子不仅仅在婚姻存续期内为了家庭牺牲了自己的职业生涯,而且职业生涯的长时间中断还会对妻子在离婚后获得收入的能力造成影响。
那么,接下来需要讨论的问题是法庭应当如何来量化妻子对于家庭的贡献。易言之,主妇应当具体获得多大比例资产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婚姻时间的长短。首先,我们来看在长期婚姻破裂时法庭是如何分配家庭资产的。
长期婚姻破裂时的资产分割
平分即是公平吗?
在1980年代中期之前,联邦家庭法院(The Family Court)就Section 79(4)(c)所达成的默契是:只要婚姻的时间达到一定的长度,如果丈夫尽了他的义务负责赚钱,而妻子也尽了她的义务照顾家庭的话,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法庭的出发点是夫妻平分,然后再根据将来的收入能力和需求做出一些调整。显然,这个原则是有利于妻子获得更大比例的资产的。
但是,在1984年著名的Mallet 案中,联邦高院(High Court of Australia) 否定了家庭法院的这个做法,认为法规本身并没有明确或者暗示会有这样的一个“资产平分出发点”,法律要求的是每个初审法官应当根据每个个案的具体的情况,并且充分考查Section79(4)所列举的各种因素,来行使法律给予的自由裁量权作出资产分割比例的决定,而不应当受制于平分资产的出发点。
在此之后的差不多二十年里,一个明显的趋势是在判决中家庭主妇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获得的资产比例要远小于之前的50%左右的比例。但是,后来的几个重要案例试图在坚守Mallet案联邦高院所规定的方法论的前提下纠正了这个趋势,其中包括:1992年的Ferraro案,1996年的McLay案,以及2005年的Brown案。 法官们给出的理由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联邦高院没有否定法庭可以得出夫妻平分资产的结论,而只是否定以平分为出发点的方法论。
随着社会的变迁,我们不能够再只是嘴上说说(paying lip-service)家庭主妇对于家庭的贡献很大,而是要落到财产分配的比例上面。也有法官用另一种说法表达类似的观点,即“对主妇贡献的认定不应只是象征性的 (Not in a token way),而应当是实质性的”。
如果夫妻双方的贡献都是在“正常范围”之内,既没有必要也不太可能去比较谁的贡献比较大,因为丈夫对于财产的贡献是容易量化的,而妻子作为母亲和主妇的贡献是难以量化的。如果非要比较的话,首先可能对妻子不利,其次过于纠缠细节证据会造成对法庭和当事人资源的浪费。
因此,在后来的判例中,法庭似乎又回到了Mallet案之前“平分即是公平“的分配原则,即在长期婚姻中丈夫的财产性贡献和妻子的非财产性贡献是同等重要的。而仅在有证据显示有某一方有“超出正常范围”的“特殊贡献”时,这个比例才应做出相应的调整。接下来的问题是,什么样的贡献是特殊贡献呢?
特殊贡献
凡是律师提出“特殊贡献”的案子几乎都是指涉及到大量家庭资产的“Big Money”案件,即律师提出丈夫用自己的才能或者天份在婚前或者婚后累积了远超过一般家庭所积累的财富,所以在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丈夫理因获得比妻子更大的比例。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实际上法庭认可特殊贡献的情况是很少的。笔者把相关案例中法官提到的原因总结如下:
根据1997年的Stay案,一般来说家庭资产至少在1000万澳币以上时法庭才会开始考虑特殊贡献;
如果丈夫仅仅是通过运气获得了大量财富,是不会被认可为特殊贡献的。例如,1995年Zky案中的丈夫购买并中了彩票,法庭认为这是夫妻的共同贡献而不是丈夫特殊的贡献;
特殊贡献的认定需要丈夫有特殊的才能或者是天份创造了大量的财富,典型的例子是丈夫是有天份的画家,音乐家或者运动员。例如,1992年的Whiteley案中,丈夫是澳洲当代著名的画家,他的绘画天赋被认为是特殊的贡献,所以丈夫在离婚时分得了总资产的67.5%;
如果丈夫是企业家,早期家庭法院在 “Big money”的案件中倾向认可丈夫的商业头脑是可以算作特殊贡献(Business Acumen)。但是,通过分析2013年的Kane案和2015年的Fields v Smith案,可以看到近年来法庭越来越不倾向于企业家的生意头脑可以构成有特殊贡献,甚至法庭有废除“特殊贡献说”的趋势。
由此,我们可以对长期婚姻做一个总结。即在一段长时间的婚姻结束后,负责照顾家庭和孩子的妻子在离婚时往往可以根据她对家庭的贡献获得一半的家庭资产,这个比例还会根据其以后其获得收入的能力和需求进行相应的调整(通常是往上调)。
那么,一段短暂的婚姻结束后,家庭主妇又能够获得多大比例的资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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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暂婚姻破裂时的资产分割
通常来说,在家庭法中,短暂的婚姻指的是持续五年左右或者以下的婚姻。对于短暂的婚姻,法庭对于财产分割采取了与对待长期婚姻截然不同的方法。
婚前财产
在长期婚姻中,谁将更多的婚前财产带入到婚姻里对于法庭来说不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因为根据“侵蚀原则”(The Erosion Principle),随着结婚时间的增加,双方财产性和非财产性的贡献也逐渐增多,婚前财产贡献的重要性也就随之下降了。但在短期婚姻中,婚前财产的贡献是离婚时资产分配的重要因素。
根据笔者的经验以及大量的判例表明,婚姻持续的时间越短,婚前财产将更大比例地归于贡献的一方。
现实中,很多夫妻在短期婚姻结束后走向法庭的原因就是对于婚前财产的分配有争议。其实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内签署“财产协议”(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就能够避免劳民伤财的法庭程序。笔者接下来会专门撰文来谈财产协议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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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增值
近年来房产的增值的幅度很大,所以婚前财产在婚姻持续期间增值部分归谁也是一个重点争议的问题。判例显示在短期婚姻中,如果婚前财产是因为市场原因而增值,则增值部分的绝大部份要归于贡献方。如果另一方对于增值部分有贡献,则会按照贡献的比例来分配。
例如,丈夫在结婚时已有一套房产,该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为市场原因升值了100万,则该100万增值的绝大部分会在离婚时归于丈夫。如果妻子在婚内出资或者出力装修而使得房产增值了,则妻子既可以要求丈夫返还出资,也可以要求按比例分配增值的部分。
婚内资产主要看财产性贡献
相比于上文提到的长期婚姻中法庭会看重主妇对家庭和孩子的非财产性贡献,在短期婚姻中法庭会更仔细地甄别双方的财产性贡献。在双方的婚姻是没有孩子的情况下,婚内资产的分割大致与双方对于财产性贡献的比例相当,再根据将来的需求和获得财产的能力进行小幅度的调整。
如果婚内有孩子,那么妻子对家庭和孩子的照顾可以算作非财产性贡献而计算在内,但是因为时间很短,所以要远远低于长期婚姻的50%左右的分配比例。
所以在短期婚姻破裂时,法庭主要考虑的因素是财产性贡献而不是非财产性贡献。尽管法庭在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同样会考虑到妻子将来的需求,但是和长期婚姻相比,法庭根据妻子将来需求的所做调整的比例也会小得多。
大量的案例表明,在短期婚姻结束后,家庭主妇如果没有财产性的贡献的话,往往只能分得家庭总资产的10%左右。
小结
在离婚后,家庭主妇分配到的家庭资产比例很大程度取决于婚姻持续时间的长短。在长期婚姻的判决中,法庭十分看重主妇对于家庭和孩子做出的贡献,认为主妇的非财产性贡献不亚于丈夫所做出的财产性贡献。在短期婚姻的判决中,法庭并不是认为非财产性贡献不重要,而是因为婚姻持续的时间短,所以这部分贡献的比例相对来说也小。
当然,以上只是总结一般性的规律,落到个案层面还需要考虑很多其他的相关因素,例如常见的有:证据的准备,资产总额的大小,一方对资产的浪费,父母的赠予,遗产的继承,家庭暴力以及分居以后的财产性贡献等等因素。这也是本文不能够取代律师就您的具体情况提供法律意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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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于2018年7月3日刊发于澳洲财经见闻,本文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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